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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饲养动物看管好 造成侵害须担责-pg电子直营店

  发布时间: 2022-12-21 14:57 字体:[]

案件】

 2015年8月11日,李某将孟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诉称孟某之子将其饲养的马牵到李某的稻田处后,将马栓在木桩后,人就离开了。当日下午,原告在驱赶稻田里吃稻谷的马时被马踢伤和咬伤。故原告就被告看管饲养动物失职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程序后最总判决孟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8319元,原告李某又再次请求法院对后续治疗手术费用等及伤残赔偿金判令被告孟某赔偿。

【分歧】

诉讼中双方存在两种观点:

被告方认为,法院已在生效的判决中对原告所请求的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不予支持,若原告需要主张此类费用,则应申请再审,现直接起诉的行为,属于程序不当。即其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次起诉,也不得再次受理。故在此案中,原告已经就其因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事实提起过诉讼,并已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程序,成为了生效判决,就不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方则认为,在本案中,前期所实际发生的部分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但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却尚未处理,属于同一侵权事实后续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于在已生效的判决中因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书没有被采用,人民法院仅支持了原告在第一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并没有对原告当时还未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作出处理,现原告就后续治疗等费用及伤残赔偿金作出诉请,与之前诉讼的诉讼请求不重复,故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因同一侵权事实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全面的赔偿,这样诉讼请求和赔偿项目才完整(项目详见《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47466元。

【评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当事人而言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过的案件重新提起诉讼。其二,一案在判决生效后,就产生了既判力,当事人也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就法院而言,也不得受理这类案件,原则中提及的“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判决,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从而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在本案中,也正是由于前后诉讼请求的不同而得以受理,也确保了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由此可见,正确了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司法实务的相应问题也能随之而解。

综上所述,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确运用,离不开对其内涵的准确把握和客观证据的审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若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中,法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对被告所提出的“该案程序不当,应当申请再审”的辩解不予采信。

在此也提示大家,虽然存在着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如果涉及到不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时,依旧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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