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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等9项制度的通知-pg电子直营店

发布时间: 2018-07-04 11:44 字体:[]

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等9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局,委属各单位: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等9项制度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0月18日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推进我政务公开工作,更好的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主动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机构领导、设置。领导分工和承担的各种职能,科室及下属设置情况和所承担的职能。

2.人事信息、政策法规。机构人事信息,按规定可公开的各级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办事指南。办事和有关行政审批、审核,包括办事内容、依据、条件、程序、费用、流程图、时限承诺、结果、监督管理等。

4.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财务管理的措施,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

5.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项目政策文件、采购公示、中标及实施情况、采购程序等。

6.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分配标准、办理的程序、分配结果等。

7.信息公告。本单位发布的不涉及秘密的有关通知和信息。

8.行政执法。执法内容、处罚形式、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情况通报、执法纪律、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违纪处理制度。

9.工作动态。涉及部门的发展动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政务督办、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机关中心工作等。

10.工作计划及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1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范围、内容、项目以及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内容。

12.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本部门重大项目的管理、项目进度与验收信息等。

14.政务监督。公开接受监督的电话、信箱、投诉处理制度、投诉处理情况报告等。

15.回复查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咨询、投诉等办理情况。

16.便民咨询。解答群众办事疑问,政策法规要点释疑等。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

1.网络上公开。领导分工和承担的各种职能,科室及下属设置情况和所承担的职能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更新公开内容。

2.宣传媒体上公开。重点林业项目实施、重大林业工作动态在宣传媒体上公开。

3.会议上公开。将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林业工作动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配方案,做到阳光操作,公正、公平、公开。

4.在宣传手册上公开。编印林业相关宣传手册和服务指南,分发至县和各乡镇,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

5.公开栏上公开。对各种林业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及时在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程序

1.由内部职能机构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内公开相关内容,在需要时,随时对内公开有关内容。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各科室以及属各单位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办公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本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pg电子直营店的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pg电子直营店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pg电子直营店的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为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投诉举报人认为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六、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七、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pg电子直营店的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pg电子直营店的联系方式。

九、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十、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科室属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室及委领导属单位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十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十二、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十四、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六盘水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各室、属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科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党组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策解读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政策解读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市生态文明建设委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健全解读机制。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委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机关各室、属各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半年和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四条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室和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务公开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舆情把握机制。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委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与舆情涉及到的具体办事人员沟通,及时进行回复,并要求办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回复的内容处理舆情涉及到工作。

二、分析研判机制。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科室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

四、应对处置机制。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上报领导小组后,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生态文明建设委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机关各室、各委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pg电子直营店的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858-8202283),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市生态文明建设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生态文明建设委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及各基层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1日前向县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时间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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