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林业和草原系统法律、法规,健全林业和草原系统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权威,保证行政执法职能执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文明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本系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七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八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执法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六盘水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