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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4-06 来源信息: 林草情报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即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还对林地承包的有关程序、合同、期限、流转等方面均作了原则规定。对此,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②《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定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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